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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南宁优路教育  时间:2023-03-30 15:13:4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组织的需求,城市消防安全工作与城市发展和火灾事故频发的现状不相符,使城市的消防安全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和制约,这就需要努力探索出一套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今天,南宁优路教育给大家带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南宁优路教育为大家详述,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力度不够。

南宁优路教育

  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与社会消防宣传教育重视程度以及消防安全培训力度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对于消防工作的社会化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尽管很多地级市已经相继开展消防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但是某些单位仍然存在一些个体以及私营企业业主的安全意识不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全面地了解和认识;某些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并没有经过专业化岗位培训,不知道消防安全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因为不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用火、电器等人为因素,致使形成火灾。除此之亲爱,还有很大一部分群众对于灭火技巧没有明确地认识和了解,针对公共消防设备位置、使用方法也不能有所掌握,因为没有学习过火灾逃生、自救技能等,当火灾发生以后,不能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进行自救逃生,也不知道在较短时间内报警,造成火灾一发不可收拾。在此基础上,全面消防安全意识的不断加强成为必然。较后,消防安全教育没有坚持下去,宣传范围极其狭窄,方式方法单一,形式枯燥,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制度防护。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权责混乱,影响工作效率

  “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得以规定,换言之,就是市、县一级公安派出所消防机构,分别对各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管理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然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界定难点问题的过程中,使有些单位无人看管,有些单位被多家监管。除此之外,职责混乱现象在公安消防机构内容也比较常见。执法监督岗位和执法监督人员尽管是重中之重,但是这方面的问题却经常会出现。

  消防监督人员数量少、素质不过硬,业务能力不过关

  当前,我国消防监督人员不稳定,流动性较大,造成消防监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在现役公安部队中,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占据着重要位置,现在部队干部实行特殊的晋职晋衔制度,很多执法人员在相关岗位上的工作时间仅有三年而已,有的甚至还没到三年,在这个阶段,他们对于业务的熟悉程度较高,但是却只能选择被调岗。除此之外,消防监督人员还应该面对各种形式和面子工程,也经常开展一些内部管理活动,人员少、业务多,这样的话,监督不力和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一)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过程非常复杂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东部与西部、南方与北方在自然条件、人文环境、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都存在局限性和不适应,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同样会因此而存在不足。任何一部法规的制订与修改都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立法者也许发现了其中的不足,但为了法规的顺利经过,不得不作某些妥协,这也是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存在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计划经济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制约根深蒂固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是基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提出的,其根本尚未完全摆脱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某些属性。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致使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往往以行政手段实现消防监督管理,亦或政府直接参与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具体表现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经过订目标、签订责任书、行政审批与处罚、发现与整改火灾隐患等手段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定期或定量对某些列管单位和重点单位进行检查,此种管理模式亦被称作大包大揽保姆式服务。上述管理模式对现代建设工程企业的创造性及自主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即建设工程企业不能正确认识到消防工作并非只是消防监督机构的责任。除此以外,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致使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未能完全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未能正确认识到建设工程火灾事故并非普遍存在,其应该被定性为某一特定地点、特定时间及特定条件下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相互结合的产物。

  (三)消防人才培训缺乏长期有效的机制

  我国消防教育体系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及文化传统基本相适应,主要基于消防部队兵役制的特征实行准军人与军人培训教育模式。消防院校教育被囊括到基本学历教育体系,属专门的职业教育,此现状严重制约了我国消防教育的教育体制改革、办学规模的扩大、技能与消防知识的普及及受教育人群的扩大,加上我国政府部门对该方面投放资金的限制,以至于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消防教育体系大致包括四种教育形式,即消防院校教育、非消防院校代训、专题组训、在职学习,其中消防院校教育占主要地位,非消防院校代训占辅助地位。我国专业化消防院校数目极少,而具备本科及以上消防专业人才培训资质的学校更少,加上我国专业消防院校学科设置欠科学及知识内容较消防科技较新成果落后,上述现状对消防专业人才的深造造成严重的影响。与此同时,某些普通院校的科研能力虽较强,但其因缺乏实际消防工作经验,其容易造成科研成果与消防实际工作相互脱节。

        3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进一步落实建设消防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消防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把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关,严格档案资料管理。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也应对本单位所承接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问责。

  积极推行消防施工单位质量回访保修制

  施工单位对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消防设施在质保期内要实行每年定期回访,对施工质量问题负责保修,鼓励质保期外适时回访,并听取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回访保修结束后,应制作回访保修报告,对建设消防设施管理、维保提出合理化建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

  切实加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监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行政许可、备案抽查、临时用房、临时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疏散通道、防火管理措施、消防设计意见落实情况,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推动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4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的推进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联合发布建设工程领域消防监管工作情况,采取新闻发布、隐患曝光、跟踪报道、深度采访、正反结合等方式,充分发挥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工作。对新闻媒体曝光的工程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迅速核查,严肃处理,及时回复。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在“办事直通车”上受理群众网上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问题,在三日内到现场核查,七日内应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在网上公布;对于群众咨询的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问题,五日内网上答复咨询人。

  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服务效能

  切实加强消防安全服务效能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严格落实审验分离、分级审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加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建设,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网上运行制。要加强对重点工程的消防安全跟踪服务,在重点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主动上门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对于突破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工程,要及时提交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论证,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社会管理创新,推行前置审批配合制度,积极探索工程行政许可联审联办模式,结合我省实际探索消防中介审图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推进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创新,支持、鼓励建设火灾防控技术研究,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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